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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篇 >> 租約屆滿或終止,房客繼續佔有租賃物,房東如何救濟?
說明 按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故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或終止後,負有返還租賃物予出租人之義務,倘承租人不願返還,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即屬對於出租人權利之侵害,出租人得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承租人返還,承租人不願履行時,出租人依前引民法規定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承租人返還之,而出租人同時為租賃物所有人時,並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租賃物,此外,出租人並得請求承租人賠償或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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