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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約篇 >>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房東可否提前終止租約?
說明 壹、房東要提前終止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必須在法律上擁有終止權才行,請先核對是否有下列情況之一:(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取得終止權利)
一、房客對於房屋之使用、收益,違反租約之約定方法時,經房東勸阻不聽時,房東得立即終止租約。(參民法第438條第1項前段)
二、雖然沒有明文約定如何使用房屋,但若依房屋之性質,房客之使用收益方式仍屬不當時,房東仍得立即終止租約。(參民法第438條第1項後段)
三、租金約定於每期期滿時支付者,房客遲付積金之總額已達二個月之租額,並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不支付時,房東得終止租約。(參民法第440條第2項前段)
四、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這是最常見的情形),房客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同時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房東始得終止租約。(參民法第440條第2項前段)
五、房東反對房客將房屋轉租於他人,而房客卻違反此項約定時,房東得終止租約。(參民法第443條第2項)
六、租約中有約定其他終止事由時,房東亦得主張該事由而終止租約。
七、租約中,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
八、租約中,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但必須支付解約金者,一方於支付解約金後,該租約即為終止。

貳、參考法條
第438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第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453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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