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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篇 >> 轉租之次承租人引起的火災
說明 轉租之次承租人故意引起的火災(放火)或過失引起的火災(失火),其刑事責任,僅由該行為人負責,但民事責任部分,房客也有可能要一起負責。底下分別「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說明之:

壹、民事責任

一、在房客合法轉租給第三人(稱為次承租人)時,由於次承租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引發的火災,除該行為人要對房東依法負起侵權行為之賠償負任外,房客也必須一同為此負起責任嗎?答案是有可能;此為綜合民法444條第2項及第434條規定意旨之結果。這種情形,就跟「房客的家屬或其他同居人」及「其他經房客同意使用房屋的人」所造成的失火是一樣的責任結果,只是適用法律的條文略有不同而已。

二、要注意的是,若租約中已經有不同於民法第444條第2項之約定時,仍應依照租約來決定責任歸屬。

貳、刑事責任

轉租之次承租人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均涉及刑事責任;其適用刑責,請參考刑法「公共危險章」中第173條至176條之規定。

參、參考法條

民法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33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第444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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