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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的留置權 >> 什麼是留置權?
說明 壹、直接答案

什麼是留置權?扣留房客的物品,迫使房客清償積欠的租金或其他費用,這是留置權的作用之一,也是房東首先要瞭解的意義。

貳、基礎解說

一、在法定要件下可以『留置』債務人之動產,是留置權最明顯的意義及作用。所謂『留置』,就是扣留債務人的動產而拒絕返還。在房屋租賃事件中,依據民法第445條規定,房東留置房客放置於房屋內的動產,造成房客的心理壓力,而迫使房客清償積欠之租金或其他費用,這就是留置權的主要效力之一。

二、留置這些動產要幹嘛呢?房東得限期房客於六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內前來清償租金或其他費用,否則可以依法拍賣或取得所有權,這是留置權的另一重要效力。

三、萬一房東無法為前項之通知呢?沒關係,自房客開始積欠租金或其他費用起算,經過二年而房東仍未受償時,房東依然可以依法拍賣或取得所有權。

參、進階說明

留置權是民法物權篇規定的物權種類之一。其他物權種類尚有:(1)所有權(2)地上權(3)永佃權(4)地役權(5)抵押權(6)質權(7)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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