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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篇 >> 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洽談租屋,應注意之事項?
說明
壹、注意事項
房客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洽談租屋時,應注意下列幾件事:
一、房東若是將房屋租賃委由經紀業者來仲介時,該經紀業者理應持有該房東簽名之「房屋出租委託契約書」。

二、該名經紀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房客解說,房客必須注意那份「不動產說明書」是否有委託人(房東)之簽章,甚至,將來與該名委託人簽訂租賃契約時,那位經紀人也應交付房客一份「不動產說明書」並由房客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如此,「不動產說明書」依法就會成為租賃契約的一部分。

三、若房客要交付定金給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所拿到的收據也要有經紀人的簽章。

貳、參考法條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第二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第二十五條
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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