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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篇 >> 定有期限之租賃,租金約定按時調漲,可以要求不漲嗎?
說明 壹、直接答案
一、定有期限之租賃,房屋之租金因為約定按期調漲結果,而致令房客覺得無法負荷時,房客均可試著算算看,該租金是否已經超過法定最高額的限制,若有超過,則房客有權拒付超過部分之租金。
二、若租金並未超過法定上限,唯一可供房客主張不漲租金的依據,僅有民法第227條之2的「情事變更原則」。

貳、基礎說明
一、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城巿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據此,如果租金調漲的結果,超過法定上限時,房客就能主張以該上限額度來支付租金。

二、萬一租金並未超過法定上限,但仍然有偏高之嫌時,該怎麼辦呢?對於不定期限之租賃而言,民法第442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約,並不適用),房客可以因為房屋價值之下滑,向法院聲請減少租金;雖然如此,但如何認定房屋價值是否下滑?又應該減少多少租金呢?房客對此要提出客觀的證據供法院審酌,由法院來決定。至於定有期限之租賃,則只能依照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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