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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篇 >> 定有期限之租賃,租金可以調降嗎?
說明 壹、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只能根據民法第227條之2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來調降租金;民法第442條規定,並不適用於定有期限之租賃。

貳、至於何種情形才符合第227條之2所稱「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這是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狀況來判斷。房客要向房東請求減少租金的理由,房東不見得會認同,只能藉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斷該調降理由是否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之要件,若法院認為符合,自然會進一步決定租金調降之幅度,並作成判決。

第227條之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第442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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