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daily web 進階搜尋
2008年04月30日 星期三 登入 │ 加入會員 地產王娛樂王旅遊王車王壹週刊Blog我是總編輯
房屋買賣,房屋試算,房屋行情 線上預覽房屋買賣、免費房貸試算、查詢最新房屋行情,提供您最豐富多元的房屋資訊
 
請輸入您的朋友的電子郵件信箱
使用手冊
法拍篇
租賃所得
公證篇
訂立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書
訂金(定金)
租賃期限
租金篇
押金(押租金、保證金、擔保金)
其他費用篇
房東篇
房客篇
房屋篇
終止租約篇
租約到期
房客遺留物品
房東的留置權
違約金篇
保證人篇
我要訴訟
仲介篇
租屋教室
仲介篇 >> 誰來管理經紀業者?
說明
壹、名詞辨正
一、所謂『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第四條)

二、所謂『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第四條)

三、因此,「房屋租賃仲介業務」僅為經紀業可能經營的業務項目之一;在房客租屋時所接觸到的「仲介業者」,實際上是指(一)經紀人(二)經紀營業員,以及(三)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所代表之經紀業。

四、在過去,房客所接觸之仲介業者,現今已變成「經紀人」「經紀營業員」「經紀業」所組成的「經紀業者」,均受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管理。

貳、管理機關
一、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政司之不動產交易科。
地政司:#http://www.moiland.gov.tw/index_2.htm#

二、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二直轄市,為市政府之地政處。

三、在各縣市,為縣市政府。

參、管理資訊
台北市、高雄市之地政處及各縣市政府,設置有下列資訊,可以供民眾查詢確認: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

二、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

三、不動產經紀人名簿。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

五、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肆、參考法條
第一條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巿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紀業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下列簿冊,並永久保存: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
二、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
三、不動產經紀人名簿。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
五、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台北租屋(市) | 台北租屋(縣) | 桃園租屋 | 新竹租屋(市) | 新竹租屋(縣) | 台中租屋(市) | 台中租屋(縣) | 台南租屋(市) | 高雄租屋(市) | 網站地圖
本服務由租屋平台「易租網」合作提供,如需解說或協助,請於上班時間撥打 0800-216000 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