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壹、名詞辨正
一、所謂『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第四條)
二、所謂『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第四條)
三、因此,「房屋租賃仲介業務」僅為經紀業可能經營的業務項目之一;在房客租屋時所接觸到的「仲介業者」,實際上是指(一)經紀人(二)經紀營業員,以及(三)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所代表之經紀業。
四、在過去,房客所接觸之仲介業者,現今已變成「經紀人」「經紀營業員」「經紀業」所組成的「經紀業者」,均受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管理。
貳、管理機關
一、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政司之不動產交易科。
地政司:#http://www.moiland.gov.tw/index_2.htm#
二、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二直轄市,為市政府之地政處。
三、在各縣市,為縣市政府。
參、管理資訊
台北市、高雄市之地政處及各縣市政府,設置有下列資訊,可以供民眾查詢確認: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
二、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
三、不動產經紀人名簿。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
五、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肆、參考法條
第一條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巿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紀業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下列簿冊,並永久保存: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
二、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
三、不動產經紀人名簿。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
五、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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