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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篇 >> 租金之數額,法院如何調整?
說明 壹、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其租金之數額,法院究竟憑藉何種標準,來為當事人調整呢?底下摘錄一則對此有清晰說明之判決要旨,作為基本了解。

貳、租金為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應支付之對價,故法院於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調整不動產租賃之租金時,除應斟酌不動產之價值、所處位置及其四周工商業繁榮情形,暨與鄰地租金為比較外,更應注意承租人利用該租賃物之經濟價值與所得之利益,與應調整之租金數額是否平衡。(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062號判決,裁判日期:81/12/24,案由:請求調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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