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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的留置權 >> 如何行使留置權?
說明
壹、行使留置權的首要條件,就是物品必須持續放置在房屋內,因為一旦房客瞞著房東帶走物品,就算依法還有留置權,也難以行使了。但若房客要帶走房東依法可以留置的物品呢?民法第446、447條規定,房東可以提出「異議」或「阻止」房客取去留置物,而且,房客不在時,房東還可以「占有」留置物。怎麼占有呢?簡單講,就是扣留房客放在房屋內的動產而拒絕返還。聽起來有點不可思議吧?但這就是留置權的效力。要注意的是,房客若因執行業務而拿走留置物,或拿走通常生活關係所需的,則房東並不能提出「異議」,也不能「阻止」。

貳、占有之後呢?接著要發函通知房客。發函內容就是要寫上:「限期房客於六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內前來清償租金或其他費用,否則,留置的物品,就要依法拍賣或取得所有權。」

參、發函完之後呢?數算六個月期間何時到期,一旦到期,留置的物品就可以歸屬房東所有,房東也可以透過拍賣網站將之拍賣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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