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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的留置權 >> 什麼物品不能留置?
說明      ※※ 不能留置之物 ※※

壹、法律『禁止扣押的物品』,不能成為留置物,不得對之行使留置權。(強制執行法第53條)
貳、房客因執行業務,要帶走房東依法可以留置的物品(留置物)時,房東不能異議或阻止。
參、房客要帶走通常生活關係所需之物品時,房東不能異議或阻止。
肆、房屋內所留之物品已經足夠擔金租金之支付時,其餘的物品,房東不能提出異議或阻止房客帶走。
伍、疑似贓物的物品,最好先向警察機關確認,免得蒙受不白之冤。

     ※※ 參考法條 ※※

強制執行法第53條(禁止扣押的物品)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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