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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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篇 >> 租賃契約一定要公證嗎?
說明 壹、房屋租賃契約,我國法律並無強制一定要辦理公證。

貳、是否辦理公證,乃是基於公證的好處及房東房客雙方的意願而決定。

參、對房東而言,若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客無故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訴訟。

肆、對房客而言,若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東無故拒還押金時,房客亦可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訴訟。

伍、房客要特別留意一件事,若租賃契約期間超過五年或者為不定期間,卻沒有經過公證時,將來是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就是不受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保護。

陸、前述「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及「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稱為「當事人約定應受強制執行事項」或「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除「房客不付租金」「房東不肯返還押金」這二個事項外,尚有「租期屆滿不搬遷」「毀損房屋不肯賠償」、、、等事項,均可一併載明於契約及公證書中。若對欲記載事項可否成為應受強制執行事項有疑問,可於公證時向公證人詢問,若是於法不合,最多就是刪除該項記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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