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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租賃契約 >> 只有蓋指印,租賃契約算是成立了嗎?
說明 壹、直接答案
租賃契約文件上,不論是親自簽名、蓋章或蓋指印,都只是證明當事人內心意思表示存在與真實的方法之一;與租賃契約是否成立沒有直接關聯,甚至與該份文件是否有效也沒有直接關聯。

貳、基礎說明

一、當事人(房東或房客)沒有在文件上親自簽名,而僅是蓋上指印,卻沒有加上其他至少二人之親自簽名,佐證該指印為確實為當事人親自按捺時,該指印是沒有辦法代替簽名的(民法第3條),法律規定只是不生簽名效力而已。

二、若租賃契約書上缺少正確的簽名方式,當事人是否就能主張租賃契約無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對於租賃契約而言,「契約文件是否有效」與「租賃契約是否成立」並非同一件事;也就是說,契約文件不生法律效力,但租賃契約仍然可能是有效存在;原因在於,租賃契約並不是只依賴契約文件來證明其是否成立生效,該文件以外的事實(例如,房客已經搬進去住並且已經有支付租金了),仍然能夠證明租賃契約合法存在,其中關鍵,就在於法律並不要求租賃契約之成立非要訂立書面不可,只要房東及房客都談妥了,租賃契約就算成立,即使契約文件上的簽名不具備法律規定之方式,也不會影響租賃契約成立。

三、至於文件中的各種約定內容,是否仍然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文件上缺少正確的簽名方式,固然沒有簽名的效力,但文件之內容畢竟曾經經過雙方同意而構成租賃契約內容,僅是因為簽名方式不正確而缺少當事人合意之外在證明而已,只要能有其他事實足證該文件確曾經過當事人同意,該份文件之內容,仍然構成租賃契約之內容,而能拘束雙方當事人。

四、租賃契約,之所以被稱為「諾成契約」,箇中緣故就在於前項說明之中,事實上,這是絕大多數契約成立的常態,法律要求契約之成立必須作成書面,反倒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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