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壹、租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都會約定分成幾期(偶爾也會有人在一開始就一次把租金付清的,但不在底下討論之列)。在約定租金分期支付的情形下,有下列二種支付日期:
一、先預付一定期間的租金。例如,一次付三個月的租金,等於每三個月要付一次,這種情形也被人稱做「三個月一期」。這種預付方式,也是房屋租賃實務上常見的約定方式,法律上稱之為「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A)(第440條第2項之文字)。
二、住滿一定期間後再付租金。例如,每二個月期滿時付該二個月租金。這種先享受後付款的方式,在法律上稱為「約定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B)(民法439條後段之文字)。在房屋租賃實務上比較罕見這種方式,因為罕有房東會接受。
貳、以上A、B二種情形,可由房東與房客自由約定;萬一沒有約定呢?雖然不大可能發生這種事,但法律仍然有補充規定,依民法第439條,應先依習慣決定,A情形算不算是國內的習慣呢?仍要由法院來取捨;若沒有習慣可作為依據,在約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亦應是每期期滿時支付(注意:是B不是A)。
參、參考法條
第439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第440條第2項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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