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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篇 >> 印花稅
說明 壹、房屋租賃實務中,會面臨(一)綜合所得稅(二)房屋稅(三)印花稅,共三種稅金。但印花稅因某些原因,在實務上通常是被忽略的。

貳、概述
一、租賃契約,不屬印花稅課稅的四種憑證,並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二、但租賃契約內載資料具有代替收據性質者,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參、案例
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一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五萬元。
一、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二、簽約時繳交保證金五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二○○元。
三、乙每月收取租金一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四○元。

資訊來源:稅捐稽捐機關/印花稅節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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