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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押租金、保證金、擔保金) >> 房東換人,該向誰拿回押金?
說明 壹、押金,本來應由房東於租約期滿或中途終止時結算後,返還給房客。但若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別人,造成房客必須面對新房東時,房客到底該向舊房東或新房東拿回押金呢?

貳、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一五六號判例認為,押金係獨立於租賃契約以外之另一契約,若舊房東並未將押租金債權一併移轉給新房東時,新房東並不負返還押金之義務。換言之,在新房東否認有向舊房東拿取押金的情形下,房客依法仍應找舊房東追討押金。

參、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一五六號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二五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四二一條第一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括在內,此項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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