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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篇 >> 二種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說明     ※※ 「一般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

壹、一般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745條),所謂先訴抗辯權,以房屋租約的一般保證人為例,簡單說就是一般保證人可以主張:「在房東未先向房客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法受償前,我可以拒絕清償房客的債務」。

    ※※ 「連帶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

壹、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因為其責任與房客完全相同,形同站在與房客相同之法律地位,也就是一種約定的連帶債務(民272條),由於這種連帶債務的責任,房東依法可以同時向房客及連帶保證人求償,也可以捨棄房客不追討而單單向連帶保證人追償(民273條),保證人不能向房東主張「你要先去向房客追討」或「我只負責清償一部分就好,其餘你找房客要」這一類的抗辯。

       ※※ 參考法條 ※※
第七百四十五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二百七十二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二百七十三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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