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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約篇 >> 不定期限之租約,要欠多少租金,才能終止契約?
說明 資訊更新日期:2002/10/22

對於未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積欠租金要到何種程度才能終止租約呢?由於土地法第100條第1項第3款有強制規定,因此必須達到「法定程度」才能終止租約。

    ※※※ 法定程度 ※※※

一、土地法第100條第1項第3款,即為「法定程度」。

二、其法定計算方式只有一種,就是將房客積欠租金的額度,先以擔保金(押金)抵償後,仍達二個月以上時,才算是達到可以終止租約的程度。(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參照)

       ※※ 參考法條 ※※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
   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
   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
   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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